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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祛痣险毁容 女子怒告美容店

本文转自:重庆日报

美容店祛痣险毁容 女子怒告美容店

法院判赔偿

本报记者 黄乔

“说好的祛痣,把我的脸弄得都是疤,还怎么见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赵某(化名)本想着在美容店祛痣,不料却险些毁容。

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祛痣引发的纠纷,认定美容店不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判决美容店赔偿赵某各项损失9133.2元。

据了解,潼南区某美容店于2021年9月2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活美容服务、美甲服务、美发饰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等。

2021年11月24日,赵某在该美容店行祛痣和文眉术,共计花费费用1500元(包含祛痣费用500元和文眉费用1000元)。该美容店将外包装仅注明“植物古方 家传内部专用 致秘方”字样的膏状物涂抹在赵某脸部的痣上面。然而,经过此番操作后,赵某脸部却留下了数个点状疤痕,美容的目的没实现,反倒快毁容了!

赵某为消除疤痕,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后来,赵某多次与该美容店交涉,双方仍未能就治疗费用等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赵某于2022年12月诉至潼南法院,要求该美容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该案中,某美容店为赵某实施的药物祛痣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但该美容店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医疗美容项目,不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故对赵某因祛痣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赵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损失共计10148元,由该美容店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及民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的日益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但医疗美容并非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实施,相关机构应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如果未取得相关资质而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作为消费者,应谨慎、合理地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才能有效避免“美容变毁容”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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