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时事热点 劳动人事审判的“苏州样本”

劳动人事审判的“苏州样本”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劳动人事审判机制,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制定新型用工模式审判规则……

劳动人事审判的“苏州样本”

本报记者 王伟 本报通讯员 王小兵

《工人日报》(2023年09月14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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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规则,依法支持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员工诉求,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近年来,苏州劳动法庭不断探索创新劳动人事审判机制,擦亮劳动人事审判品牌,持续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权益、规范劳动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作为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专业化劳动法庭,江苏苏州劳动法庭自2021年7月16日揭牌成立至今,努力打造权益保护的展示窗口、规则探索的实践基地、专业化审判的试点平台,进一步强化劳企“双保护”司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国法院劳动人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苏州样本”。

健全完善专业劳动人事审判机制

创新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机制,能为全面保护劳动权益、依法规范劳动秩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苏州两级法院研究出台了全国法院系统建设专业化劳动法庭的首个规范文件——《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年)》,有效推动劳动人事审判机制改革,目前已初步培育形成10个示范项目。

推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审判工作专业化,有益于精准回应司法新需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各基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归口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在10家基层法院分别遴选2~4名专职审判人员办理一审案件,形成30人规模的专审队伍,再从队伍中择优遴选专审人员组建劳动人事审判专业研究会,建立劳动人事审判人才库。同时,苏州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签约共建教学研究实践基地,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建苏州劳动法治实践和研究基地,构筑苏州劳动人事审判理论实务研究新阵地。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都不是一场独角戏,而是一首合奏曲。苏州中院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纷平台,与市仲裁院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并与多部门共同构建了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化解机制,形成了多位一体的工作协同平台、分层递进的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推动大量劳动争议在源头、在诉前及时妥善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支出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成本。

合理平衡劳企双方利益

劳动关系事关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苏州劳动法庭坚持“双保护”司法理念,促进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正当发展利益并重。

周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在下班途中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经调解,由张某赔偿周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此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后,案涉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周某的诉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冬梅表示,该案判决劳动者可以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防止侵权第三人逃逸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是纵容劳动者侵害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样需要依法平等保护。

为挖掘职工劳动绩效、强化劳动管理,苏州一家玻璃公司在公司内部实施“末位淘汰制”和调岗制度,对于排名在后10%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戴某在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五,被公司降职,职务工资也由1500元降至700元。戴某不服,便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依法支持了用人单位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保障了企业用工自主权。该案在办理时注重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对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把握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与自主管理权的范围及尺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制定新型用工模式审判规则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在带来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管理模式、用工模式发生根本转变,这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政策提出了新课题。

在此背景下,苏州劳动法庭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审理和化解机制,在全国率先制定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规则。

某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为了规避风险,引导外卖骑手小蒙下载App并注册成为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后小蒙在送餐过程中与货车相撞受伤。在申请工伤时,小蒙与该公司产生分歧。

在审理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从协议签订形式、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认定相关协议无法体现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查平台管理公司对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故判决小蒙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苏州劳动法庭对该案判决予以维持。

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沈军芳介绍,该案的判决对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成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的热议话题。

此外,苏州劳动法庭在全国率先发布8个涉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典型案例,及时作出司法裁判回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给有意规避用工风险的平台打了“预防针”。与此同时,苏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劳动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稳就业的十二项措施》,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做好苏州市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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