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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家暴不容忽视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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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家暴不容忽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案例中李某通过自伤自残对妻子王某进行威胁。法院认为,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向王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夫妻双方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够契合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和平友好分开也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然而,该案中李某多次以跳楼、到妻子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虽然其未对妻子王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损伤行为,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会让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给王某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这样的精神暴力,其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

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威胁和“道德绑架”,变相强迫对方妥协让步,让对方承受着精神上的压力和心理上的煎熬,这何尝不是一种暴力。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表演性,自伤自残只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自我伤害”的人虽然承受了一定的身体痛苦,但他们往往会在夫妻双方的博弈中成为赢家,让被精神侵害的一方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精神折磨。

社会在发展进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更加全面而深刻,精神侵害的危害性日益受到重视。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有的精神侵害虽然更加隐蔽,同样难以遮蔽家庭暴力的底色。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自我伤害”即使有自我矮化、自我鞭笞的外衣,依然难以改变其精神侵害和家庭暴力的内核。那种指望通过“自我伤害”来捆绑和束缚对方的家庭暴力,理应被摒弃。

——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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