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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要善用法治保障人格权

本文转自:山西日报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既包括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也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未明文规定但在实践发展中不断完善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实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单独设立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更加凸显了我国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涉及对金融消费者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有关人格权保障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遵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格权。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法律要求和行业标准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并加强日常管理检查;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对金融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发生的危险积极应对和救助,避免造成或减少金融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遵守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安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全和宁静、排除他人对其正常生活骚扰的权利。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避免操作不当侵扰金融消费者生活安宁。触达客户应取得客户明确同意,当客户明确表示拒绝时应当立即停止触达行为;实施精细化服务,充分利用官方统一平台,实现对信息推送的统一管理;实行差异化服务,在适合的时段优先采取不易侵扰金融消费者的触达方式。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已上升到法典层面。金融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财产、账户、信用、金融交易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金融消费者同意;要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且信息处理目的明确正当、限于最小必须,不得捆绑服务;要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遵守肖像权的规定,保障对金融消费者肖像的合法使用。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肖像特别是名人的肖像用于商业活动会产生较大的商业价值。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在营业场所等通过宣传册、宣传片、广告进行业务宣传和产品推介时,如需使用金融消费者肖像要合法使用,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条款;注意新技术应用不得失实,不得利用信息技术编造、捏造他人肖像运用于特定场景和广告宣传,不得丑化、污损或以伪造方式侵害肖像权人权益。

遵守名誉权的规定,保障对金融消费者信用的客观评价。信用评价对民事主体的名誉会造成重大影响,影响其融资渠道、规模和成本等。例如,商业银行收集有关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还款记录等资料进行信用评价,目的是为民事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明,也为做好信贷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而消极评价会使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受到制约。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评价制度,依据一定指标参数,审慎尽责,客观评价,在收集整理金融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时要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民事主体提出的评价不当异议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作者: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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