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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建设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驱动太原数字经济大发展

我市将建设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2月28日从太原市大数据应用局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统筹规划建设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用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以驱动数字经济大发展。

近年来,我市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拥有很大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数据产业基础薄弱、创新应用领域滞后、开放共享程度较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介绍,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由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将建立安全、稳定、可信、可追溯的数据环境,制定信息开放共享、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需要保护的数据。另外,各类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平台应当与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无条件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按照特定方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侵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前,应当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

《条例》还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采集的相关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提供。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我市还将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大力开展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综合集成,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网格化管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行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记者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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