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科技 用AI“复活”逝者你能接受吗?

用AI“复活”逝者你能接受吗?

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

漫画:颜庆雄

最近,生成式人工智能毫无疑问是个热点。而随着这项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用AI“复活”逝者形象的做法,很多已故明星等公众人物也成为被复活的对象。那么,用AI“复活”逝者,究竟行不行?这项技术的使用边界在哪儿?怎么依法依规又安全地使用?在人工智能大力发展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更完善?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应用AI技术“复活”逝者时,必须谨慎地守护伦理的边界

主持人:对于用AI“复活”逝者,您怎么看?

左德起:AI“复活”逝者技术如能规范使用,将彻底改变社会公众的生活。通过AI“复活”逝去的亲人,可以弥补失去亲人的缺憾,但仅限于逝者的近亲属“复活”自己的亲人。一旦使用AI“复活”一些公众人物,不仅涉及道德伦理问题,还涉及法律上的规制。

对于逝者的“复活”,应征得逝者近亲属的同意。法律对逝者的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若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肖俊:对于一部分心理承受力弱的人来说,猛然看到逝者突然出现在屏幕上会有被惊吓的感觉。如果不是亲属授权就让逝者再现于网络上,不论制作者出于何种目的,亲属肯定不能接受。这不仅涉及侵权,而且是对亲属情感的伤害。

张继生:AI“复活”逝者涉及“数字人权”问题,“数字人权”包括现有权利在智慧发展条件下的数字化呈现及其保护,也包括各种新兴的权利,如信息数据知情权、信息数据财产权等。其突破了传统的物理时空和生物属性的限制。逝者是否有“数字人权”呢?我认为没有,但是这涉及逝者家属的权利。

AI“复活”逝者必须经过亲属的授权,授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AI“复活”逝者,这项技术的使用边界在哪儿?

张继生:AI“复活”涉及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权利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因此对于逝者而言,其已经失去了所拥有的权利。但是这不意味着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可以利用AI技术任意“复活”逝者,因为这侵犯了逝者家属的权利。

从民事的角度出发,若在未经得逝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AI技术“复活”逝者,逝者家属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左德起:AI“复活”逝者技术应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使用。为防止生成式AI滥用和侵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部委于2023年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提出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淫秽色情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等歧视,不得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且需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技术提供者应当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避免公众混淆。

肖 俊:AI“复活”逝者的法律风险和科技伦理是必须提前预判和规范的。首要的风险是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欺诈。“复活的逝者”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钱财、谋取不当利益。其次是网络风险,AI“复活”让逝者再现于网络空间,许多人不明就里,有可能上当受骗,扰乱网络秩序。

从技术前景来说,复活技术确实存在市场需求,技术的边界必须有所限定。首先,AI“复活”逝者必须经过亲属的授权,授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程序开发和技术运用的制作单位应遵守委托合约,必须在亲属授权后在许可范围内制作内容,在许可范围内传播。第三,委托人和制作人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

明确使用AI“复活”的责任规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

主持人:AI“复活”逝者,在法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更完善?

左德起: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结合实践情况不断完善。其一,明确使用AI“复活”的责任规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同时强化技术提供者的责任。其二,完善AI“复活”技术的商业规则,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数据财产权益权属等。其三,建立AI“复活”技术的监督机制,包括算法透明、数据安全、登记备案等。其四,规范人脸识别采集权限机制,限制AI伪造技术的应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肖俊:AI“复活”逝者涉嫌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第99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允许“复活”逝者都属侵权行为,近亲属可以起诉和追诉。对于那些辩称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同样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因此,运用AI“复活”逝者的所谓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或者非商业用途的形象再造,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不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用途,AI“复活”逝者行为的法律后果应不限于侵犯肖像权,还包括该行为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这类后果的估量及其法律适用条款都已有法律依据,无需增补。对于那些运用AI“复活”技术实施欺诈、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也都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

张继生: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逝者家属有追究行为人侵犯逝者人格权、肖像权等行为的权利,可以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并未上升到刑法的层次,且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规对该AI技术进行规范,也未明确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以行政法和民法保护为基础、刑法保护为后盾,两者相结合的保护机制。首先,健全AI技术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使得公民有法可依、投诉有门,行政机关也可以明确执法权。其次,将对AI技术的管控上升到刑法层次,对于严重滥用AI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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